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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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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绿化设计;

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八、环境检测机构;

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选址与总土布置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线装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精良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

第十二条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就不止在当地生活饮水水源的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居住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

第十四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然后合理地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尽可能避免互相影响和污染。

第十六条新建项目的行政管理的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竟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建设项目的非扩建端。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主要烟囱(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原料、成品的贮存设施,装卸站等宜不止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第十八条新建项目应有绿化设计,其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种类不同而异。城市内的建设项目应按当地有关绿化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污染防治

第一节污染防治原则

第十九条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只能感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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