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供热、供电及供煤气的规划设计应根据条件尽量采用热电结合、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集中供应名誉能够煤气的建设方案。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第二十二条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阻制排放。如:
一、设置专用容器或其他设施,用以回收采样、溢流、事故、检修时排出的物料或废弃物;
二、设备、管道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三、粉状或散装无聊的贮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一直粉尘飞扬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废弃物的输送及排放装置宜设施计量、采样及分析设施。
第二十四条废弃物在处理或综合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产生,还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物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种污染或污染因素,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法规后方可向外排放。
第二十六条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放射性防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第二节废气、粉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凡在生产过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如需向外排放,还应设置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
第二十八条各种锅炉、炉窑、冶炼等装置排放的烟气,必须设有除尘、净化设施。第二十九条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措施。
第三十条开发和利用煤炭的建设项目,其设计应符合《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废气中所含的气体、粉尘及余能等,其中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应采取妥善处理措施。
第三节废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生产装置排除的非水应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第三十三条废水的石松设计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根据废水的水质、水量、处理方法等因素,通过综合比较,合理划分废水输送系统。
第三十四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废水的水质、水量及其变化幅度、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及地区特点等,确定最佳处理方法和流程。
第三十五条拟定废水处理工艺时,应优先考虑利用废水、废气、废渣(液)等进行“以废治废”的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废水中所含的各种物质,如固体物质、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易挥发性物体、酸或碱类、油类以及余能等,凡有利用价值的应考虑回收或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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