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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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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含有贵重金属的废渣宜视具体情况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管道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



第五十五条总体布置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阻挡噪声传播。并合理分隔吵闹区和安静区,避免或减少高噪声设备对安静区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有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企业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八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四、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环境监测;



五、检查本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



六、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水平;



八、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科研和学术交流。



第六章监测机构的设置



第五十九条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监测任务、监测范围设置必要的监测机构或相应的监测手段。



第六十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



一、定期监测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崐定的排放标准;



二、分析所排污染物的变化规律,国制定污染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三、负责污染事故的监测及报告。



第六十一条监测采样点要求布置合理,能准确反映污染物排放及附近环境质量情况。



监测分析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



第六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凡属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均属崐环境保护设施。



二、生产需要又为环境保护服务的设施。



三、外排废弃物的运载设施,回收及综合利用设施,堆存场地的建设和征地费崐用列入生产投资;但为了保护环境所采取的防粉尘飞扬、防渗漏措施以及绿化设施所需的资金属环境保护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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