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有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均应列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概算。
第八章设计管理
第六十三条各设计单位应有一名领导主管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对本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十四条各设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环境保护设计机构或专业人员,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各阶段综合环境保护设计文件。
第六十五条设计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承担或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接受设计任务书后,必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意见所确定的各崐种措施开展初步设计,认真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崐时设计。
四、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设计。
第六十六条向外委托设计项目时,应同时向承担单位提出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十七条对没有污染防治方法或虽有方法但其工艺基础数据不全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展设计;对有污染而没有措施的工程设计不得向外提供;对虽有治理措施,但不能满足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生产方法、工艺流程,不得用开设计。
第六十八条因工程设计需要而开发研制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必须通过技术鉴定,确认取得了工程放大的条件和设计数据时才能用于设计。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各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物点,组织制订本行业的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条本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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