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竹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E。
4.2.4.1竹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竹叶盘数、土坨大小和竹秆个数为规定指标。
4.2.4.2母竹为2年~5年生苗龄。
4.2.4.3散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秆1个~2个;小型竹苗具有竹秆5个以上。
4.2.4.4丛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每丛竹具有竹秆5个以上。
5检验方法
5.1测量苗木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0.1cm。测量苗木树高、灌高、分枝点高、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1.0cm。
5.2测量苗木干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测量苗木基径,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测量乔木树高时不计徒长枝。
5.4测量灌高时,取每丛3个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测量冠径和蓬径,取树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小于1.5。
5.6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应以出圃前苗木档案记录为准。
5.74.1.3条内容用感观检测。
6检验规则
6.1苗木检验地点限在苗木出圃地进行,供需双方同时履行检验手续,供方应对需方提供苗木的树种、苗龄、移植次数等历史档案记录。
6.2珍贵苗木、大规格苗木和有特殊规格质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进行检验。
6.3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10%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
6.4同一批出圃苗木应统一进行一次性检验。
6.5同一批苗木的质量检验的允许误差范围为2%;成批出圃苗木数量检验的允许误差为0.5%。
详见下表1和表2。
6.6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与不合格。当检验工作有误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需进行复检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6.7涉及出圃苗木进出国境检验时,应事先与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履行植物进出境检验手续。
6.8苗木出圃应附《苗木检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其格式见表3:
7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和假植
7.1标志
7.1.1苗木应带有标志牌。
7.1.2标志牌上印注内容:苗木名称、拉丁学名、起苗日期、数量、植物检验证号和发苗单位。
7.1.3标志牌挂设按苗木种类或包装件数为单位。
7.2掘苗
7.2.1苗木的适宜掘苗时期,按不同树种的适宜移植物候期进行。
7.2.2起掘苗木时,当土壤过于干旱,应在起苗前3天~5天浇足水。
7.2.3常绿苗木、落叶珍贵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它特殊质量要求的苗木,应带球起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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